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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爆炸和火灾事故的发生,许多国家都制订了相应的法规和条例.例如;日本消防法中明确指出,在可燃性液体、可燃性蒸气或可燃气体泄漏或者有停留危险的场所及可燃性粉尘有显著浮游危险的场所……,不得使用发火花的机械器具、工具、融物等(日本《消防法》第3章第24条第13项、第 10条第3项)。
日本劳动省颁布的第35号劳动安全卫生规则中规定:使用者不许在可燃性粉尘或危险物存在而有发生撂炸产生火灾的场所使用发生火花或电弧至使成为点火源的机械器具、其他设备或明火(1966年12月28日劳动省令第140条2项)。
日本船舶安全法危险物运输及储藏规则中第31条第 3项规定;在炸药之类的装卸及堆积场所及其附近,持有火柴、露铁工具或其他易发火的物品及带有铁钉的鞋不得进入。
第101条第3项规定:油船内,持有安全火柴外的火柴、露铁工具、容易发火的物品或带铁钉的鞋类不得进入。
世界上一些国家很重视防爆工具的生产和管理工作。
日本于1969年即制订了有关防爆用镀铜合金制工具的标准,规定了防爆用铍铜合金制工具类的不引火性试验方法标准(JISM7002),还规定了防爆用铍铜合金制的各类工具的具体产品标准 (JISM7615-7622,JISM7628-7631).其中包括防爆用呆扳手、防爆用活扳手、防爆用桶盖扳手、防爆用圆头锤、防爆用八角锤、防爆用錾子、防爆用钢丝钳、防爆用梅花扳手、防爆用管子钳、防爆用螺丝刀(改锥)、防爆用鲤鱼钳、防爆用镐等。
这些标准曾先后于1977年、1984年、1987年进行了重新修订.在 1987年重新修订的产品标准中将各产品的标准归为《防爆用铍铜合金工具类》一个标准,编号为JISM7615-1987。
ANST美国标准规定了防爆防磁活扳手和管于钳,编号为MIL-W-17912C-1967。
我们国家为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1956年5月25日由周恩来总理亲自主持的国务院全体会议通过并颁布施行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对工厂安全卫生的共性问题作了规定。
1984年 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9第2章第9条规定:“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1987年12月16日由原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原国家机械委、原堪炭部,化学工业部、原石油工业部、纺织工业部和轻工业部共同制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中具体明确地规定了:“在爆炸危险场所维护检查设备时,严禁……使用能产生冲击火花的工、器具”(第8章1·4条)。
此外,1980年8月由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第27条也明确规定了:“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禁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铁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为了加强防爆工具的技术管理工作,我国防爆工具的产品标准于1986年开始制订,1988年审定通过并报批,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89年3月31日发布并规定于1989年12月1日开始实施。